报名咨询电话:  010-59792021 010-59792085        
 
首    页 | 高    考 | 自    考 | 招    生 | 成    考 | 考    研 | 教育资源
普通院校 | 民办大学 | 军事院校 | 助学院校 | 出国留学 | 外语学习 | 网络课堂
 
北京邮电大学3+1硕士直通班 双学位国家承认学历 留学美国、英国
 
  
北京城市学院
中国人民大学高自考
您现在的位置:中国高招网> 地方政策> 正文  
内蒙古:制定地方性法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
2006-6-5 16:34:16
    中广网呼和浩特6月2日消息(记者文伟) 为保障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办学自主权,维护民办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,规范和促进民办教育事业持续、健康发展,昨天,内蒙古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,审议通过了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”办法》。
  韩企、日企定向培养 北京理工大学校本部招生
  中国人民大学计划外 北京文理研修学院招生

    实施办法强调了政府在发展民办教育中的责任,并规定了多项优惠政策,如新建、扩建民办学校,人民政府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等;放宽民办民族学校、农村牧区和偏远旗县的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和条件,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教学的民办学校给予重点扶持。

    实施办法规定,民办学校的教职工与公办学校的教职工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,民办学校受教育者在升学、就业、助学贷款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力;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,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、标准和方式。

    近年来,内蒙古民办教育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,到2005年底,全区民办教育机构达1375万个,在校生17.67万人,教职工总数1.54万人,全区民办学校投资总规模达到11.5亿元。已初步建成了高、中等职业教育为主,包括基础教育、学前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民办教育体系。定于2006年8月1日实行的这一实施办法,将使民办教育具备了与公办教育同等的法律地位,真正成为社会事业和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,有利于提高办学者的积极性,有利于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,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。

上页 1 下页

高考快讯
 北京对民办学校用评估手段
 昆明将扩招职校生引入民办
 南京民办校教师可享受生育
 内蒙古:制定地方性法规促
 海口将实施民办教育管理新
 公办学校不再允许有“民校
 发展职教成教规范扶持民办
 
北京建设大学招生
北京北大资源学院
北京培黎职业学院
北京城市学院
北京中山学院
  2007年院校推荐
  北大资源学院招生简章
  北京中山学院招生简章
  北京建设大学招生简章
  北京文理研修学院简章
  北京民族大学招生简章
  中国人民大学高教自考
  北京城市学院招生简章
  北京培黎职业学院简章
 
  版权所有:中国高招网 网络实名:中国高招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》编号 京ICP证 040377号